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台灣中油公司的職員
- B 台灣電力公司的職員
- C 台灣自來水公司的職員
- D 區公所的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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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任職於『公家經營的營利事業單位』,與直接在『政府行政機關』內依法執行公權力,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公務權限』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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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的定義與認定
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刑法上的公務員採較嚴格的定義,主要包含「身分公務員」與「授權公務員」等。區公所的里幹事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於典型的身分公務員。相對地,台灣中油、台電及台水等國營事業職員,若僅從事私經濟運作或一般商業買賣行為、未行使公權力,原則上並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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