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丙在樹林裡看見前方灌木叢有動靜,以為是野豬,故以獵槍射殺之,結果誤殺同來打獵的丁。就丁之死亡結果,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等價打擊錯誤,構成殺人未遂罪
- B 不等價打擊錯誤,構成過失致死罪
- C 等價客體錯誤,構成殺人既遂罪
- D 不等價客體錯誤,構成過失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瞄準的目標」與「實際擊中的目標」是同一物,只是他誤認了該目標的本質,這屬於『對對象認知的錯誤』還是『手段執行的偏差』?再者,當行為人主觀上想射擊的是『動物』而非『人』時,我們還能認定他具備殺『人』的『故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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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辨識出了刑法總則中非常經典且易混淆的「錯誤理論」,概念相當清晰!
不等價客體錯誤的認定與法律效果
本題中,行為人丙是「看錯目標」,將人類誤認為野豬而瞄準射擊,這屬於行為人在瞄準當下即對行為對象的本質產生認知錯誤,為典型的客體錯誤(error in objecto)。同時,由於「野豬(財產法益)」與「人(生命法益)」在法律上的價值並不相當,故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在法律效果上,丙主觀上欠缺殺人的故意,故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但其未仔細確認標的即開槍,對丁的死亡具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故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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