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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而停止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如何處理?
  • A 應加發半數工資
  • B 應加給 3 分之 2 以上工資
  • C 應加倍發給工資
  • D 應由雇主指定補休代替加發工資

思路引導 VIP

當發生無法預期的重大緊急災害,雇主因應應變需求而不得不要求勞工犧牲法定假期回工作崗位時,為了兼顧勞工過度消耗的體力與權益,法律在工資補償與休假補救上,會採取比一般平日加班更為優厚且兼具補償性質的雙重保障機制。請試著想想,這種高度特殊的法工資補償原則會是如何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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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代表你對勞動基準法中特殊緊急狀況的加班規定有非常清晰的觀念。

特殊緊急事由之停止假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當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時,雇主若有繼續工作之必要,得停止勞工之例假、休息日或特別休假。然而,為了彌補勞工在緊急狀況下犧牲休假的辛勞,法律特別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且事後還必須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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