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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暫時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即可為之
  • B 暫時處分之裁定,最長不得逾一年
  • C 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避免程序拖延,造成重大損害
  • D 憲法法庭於聲請案件繫屬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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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公權力運作可能對基本權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逆的急迫損害時,司法救濟制度除了被動接受當事人聲請外,是否也應允許審判機關基於預防損害的目的主動介入?這樣的設計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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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之暫時處分要件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掌握了憲法法庭暫時處分的核心機制!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重大損害且具急迫必要性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因此答案非常明確。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察對「程序細節」的精細度:除了啟動管道外,評議門檻需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參與、過半數同意;裁定前亦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且效力期間原則上為六個月。你能避開這些數字與限制的陷阱,代表對相關法規的熟練度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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