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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與乙為夫妻,甲對乙有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之借款債權,對乙之兄丙亦有 200 萬元之借款債權。依民法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及丙各有 15 年之債權請求權時效
  • B 甲對丙之債權,於時效開始起算 5 年後,因丙對甲之請求清償,承認於 2 年後償還者,時效中斷
  • C 甲向丙請求清償債權,甲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時效亦為中斷
  • D 甲對乙之債權請求權,已滿 15 年之時效而未為行使時,因甲乙仍為夫妻,故時效仍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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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權人只是私下向債務人口頭或書面「催討」欠款,卻長期沒有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訴訟行動時,如果法律一直允許時效因此暫停,對債務人會產生什麼影響?試著思考看看,法律為了保護權利不睡覺的原則,會要求債權人在催討後多久內必須真正提出訴訟,才能維持時效中斷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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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指出錯誤選項,代表對民法消滅時效的「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

請求與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 130 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請求後,若未於 6 個月內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因此選項 (C) 敘述「時效亦為中斷」顯然違背法律規定,是本題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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