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法律效果如何?
- A 決議無效
- B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確認其決議無效
- C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其決議
- D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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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場會議開會前「開會通知的發送程序」出現了瑕疵,但會議討論通過的「內容本身」完全合法,你認為為了兼顧商業交易秩序的穩定,法律會讓這份決議直接「自始無效」,還是給予股東一段特定期限向公正第三方聲請「撤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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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救濟機制
依據公司法第189條規定,當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屬於程序瑕疵,其法律效果為「得撤銷」。權利人必須由股東於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因此選項 (D)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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