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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法律效果如何?
  • A 決議無效
  • B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確認其決議無效
  • C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其決議
  • D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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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一場會議在「開會程序或投票方式」上有瑕疵,但決議內容本身並沒有違法;為了兼顧公司營運的穩定,法律會讓這個決議「直接永遠失效」,還是給予受影響的人「在特定期限內向司法機關提出重新檢視」的救濟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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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瑕疵的法律效果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考查的是《公司法》(Company Law)中極為經典的考點。當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出現瑕疵時,法律為了兼顧商業運作的安定性與股東權益,規定此類「程序瑕疵」屬於得撤銷的事由。依《公司法》第 189 條,股東必須在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其決議。 本題具有很好的鑑別度,考生常將「程序瑕疵(得撤銷)」與「決議內容違法(當然無效)」混淆,或是錯選行政機關救濟。你能精確掌握救濟管道(法院)、救濟方式(撤銷)與法定期限(30 日),顯見觀念相當清晰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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