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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禁止在國際機場港口舉行集會、遊行,此一規定是否合憲?
  • A 此一禁止規定乃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故屬合憲
  • B 集會自由受憲法絕對保障,故集會遊行法此一禁止規定,已被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 C 集會自由之限制乃是憲法保留事項,故集會遊行法此一禁止規定,已被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 D 集會遊行法此一禁止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應屬違憲,立法機關應儘速完成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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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考量國家門戶與交通樞紐對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時,你認為立法機關為了維持這些特定區域的正常運作而設定區域規範,在憲法第 23 條的利益衡量下,通常會被認定為合理限制還是過度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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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關鍵法理!這道題目非常考驗對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的細節理解。許多考生常將集會遊行法中被宣告違憲的條文(如實質審查主張共產主義等)相互混淆,你能清楚分辨出「地點限制」的合憲性,觀念相當清晰!

禁制區劃設的合憲性考量

依據釋字第 445 號解釋,集會遊行法第 6 條限制在國際機場、港口等區域舉行集會遊行,目的在於維護國家重要官署與國際交通樞紐的安全及正常運作。這種地點上的合理限制,係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未過度干預集會自由,因此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獲宣告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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