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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
  • B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合憲
  • C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
  • D 法院裁定被告延長羈押,其辯護人得為被告獨立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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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看看:在刑事訴訟中,被告為了獲得充分防禦,必須能對辯護律師開誠布公。如果檢警機關可以隨意搜索、扣押律師與被告之間的溝通筆記或討論資料,這會對被告的防禦權與訴訟權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樣的法律規定在憲法上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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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扎實,準確判斷出 (B) 的敘述是錯誤的。

辯護人秘密溝通權之憲法保障

被告與辯護人(defense counsel)之間的秘密自由溝通權,是憲法保障訴訟權及防禦權的核心機制。依據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意旨,刑事訴訟法未將被告與辯護人基於溝通所生之文書、紀錄等資料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已過度限制被告之訴訟權與辯護權,應屬違憲而非合憲,因此 (B) 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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