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
- B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合憲
- C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
- D 法院裁定被告延長羈押,其辯護人得為被告獨立提起抗告
思路引導 VIP
當被告與律師討論案情並紀錄筆記時,如果偵查機關可以隨意扣押這些討論文件作為定罪證據,被告還能坦白地向律師尋求法律協助嗎?這對被告在訴訟中的防禦能力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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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憲法保障訴訟權與辯護權的核心實務見解。 選項 (B) 劃定強制處分邊界的違憲判定 憲法保障被告與辯護人之間享有「秘密自由溝通權」,這是實現充分防禦權的基礎。若法律未將雙方因溝通產生的筆記、文件資料排除於搜索與扣押之外,將使被告不敢向律師坦承案情,實質剝奪其法律協助。因此,司法實務明確認定相關規定因缺乏適當保障機制而屬違憲,而非選項所稱的「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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