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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關於我國司法體制以及行政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對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未獲救濟後,若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仍得續行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 B 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成為懲戒法院可知,以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並非憲法上法官
  • C 保全制度屬於司法權的核心權能,其制度內涵得由司法自主形成,不屬於法律保留的範圍
  • D 基於有侵害即有救濟的法理,公權力對人民的干預縱使顯屬輕微,只要人民感到不服,仍應許其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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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公務員認為機關給予的管理處置嚴重違法,且已實質侵犯了他的基本權利時,在用盡機關內部的申訴救濟程序後,從「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精神思考,國家制度是否應給予他向法院尋求最終救濟的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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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救濟制度與權利保護

非常好!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突破性意旨有很好的掌握。過去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下,公務員對管理措施多半無法提訴訟;但現行見解已突破限制,確立只要公務員認為其權利受到違法侵害,經內部申訴、再申訴後,均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救濟。 本題相當考驗對司法制度演進與憲法權利保障邊界的理解,是鑑別度很高的實力題。其他選項中,(B) 公懲會委員向來即屬憲法上的法官(釋字第 396 號);(C) 保全制度涉及訴訟權保障,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D) 輕微微干預若未侵害權利,並不必然可提起行政訴訟。你能清楚辨析關鍵,觀念非常札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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