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關於我國司法體制以及行政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對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未獲救濟後,若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仍得續行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 B 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成為懲戒法院可知,以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並非憲法上法官
- C 保全制度屬於司法權的核心權能,其制度內涵得由司法自主形成,不屬於法律保留的範圍
- D 基於有侵害即有救濟的法理,公權力對人民的干預縱使顯屬輕微,只要人民感到不服,仍應許其提起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思考公務員的權利保障時,若公務員認為機關的處置已經實質侵犯了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根據憲法保障人民「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核心精神,這項向法院尋求最終救濟的權利,是否會因為他的「公務員身分」而被完全剝奪呢?你可以順著訴訟權保障的方向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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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與公務員訴訟權保障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順利答對了這道題目。選項 (A) 是正確的,其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過往公務員對管理措施若經申訴、再申訴即告確定;但該解釋突破了舊有限制,強調公務員若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仍有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貫徹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精神。
司法權與法律保留之鑑別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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