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關於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民意代表屬於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公職
- B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採「考用合一」政策
- C 兼具外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立醫院院長
- D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實質內涵為平等權與工作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國家的國籍時,若在政府機關擔任職務,可能會面臨什麼樣的問題?此外,對於「純粹提供醫療專業的醫師」與「掌握行政決策權力的醫院首長」,國家在要求忠誠度與國籍限制上,會不會有不同的考量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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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查的是應考試服公職權(憲法第 18 條)的界限與相關法規運用。 選項 (C) 確實是錯誤的敘述。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適用該條所列舉的例外,並應依第 3 項所定公職排除範圍判斷。因此,不得逕以「公立醫療機構的專業醫師」或「公立醫院院長」作為該條明文規定的例外或排除依據。 考點解析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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