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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人民受下列何種教育,不屬於憲法第 21 條及第 160 條之保障範圍?
  • A 國民補習教育
  • B 國民中學教育
  • C 國家高等教育
  • D 國民小學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保障「國民基本教育」的初衷,主要是為了維持全體公民的基本素質與社會平等。如果某一種教育階段是屬於個人依興趣自由選擇、追求高階學術或專業深造的教育,它還會屬於人人皆有權利與義務參與的「基本國民教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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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國家高等教育,代表你對憲法保障教育權的層次區分非常清晰。 憲法國民教育保障的範疇 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第 160 條則具體規範六歲至十二歲兒童的基本教育,以及已逾學齡者的國民補習教育。相較之下,高等教育側重於學術研究與專業深造,屬於個人自由選擇的高階教育,自然不包含在憲法第 21 條與第 160 條所指的國民基本教育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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