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5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鄉公所於公園內之兒童遊樂設施旁豎立公告,以該設施即將整修為由禁止使用。試問:該公告之性質為何?公園旁住戶 A 因其小孩無法使用遊樂設施而不服禁止使用之公告,得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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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要判斷「公告」的法律性質。看到「禁止使用兒童遊樂設施」,思考這個設施是不是給公眾使用的「公物」?針對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限制,行政程序法有沒有特別的規定?這算不算一種行政處分? 第二部分問「住戶A的救濟」。要打行政官司,必須要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住戶A的小孩去公園玩,是法律保障的專屬權利,還是單純因為公園剛好在旁邊而享受到的「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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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對公物使用限制之「一般處分」定性,以及人民對公物之一般使用權利性質(反射利益與主觀公權利之區別),進而探討行政救濟之「當事人適格」問題。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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