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24 題
中華民國主張專屬經濟海域最大範圍至距離基線 200 浬,請問該海域範圍中,具專屬經濟區法律性質之範圍是多少?
- A 200 浬
- B 188 浬
- C 176 浬
- D 150 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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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專屬經濟海域雖然是從基線開始算起,但緊鄰國家陸地的第一層海域已經是具備完全主權的『領海』。如果要計算『純粹具備專屬經濟區法律性質』的海域範圍,我們應該如何處理最大總距離與領海寬度之間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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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你能選出 188 浬,代表你對海洋法規中「領海」與「專屬經濟海域(EEZ)」的空間重疊概念有著很清晰的認識。 依據我國海洋法規與國際法,專屬經濟海域雖然自基線起算延伸至 200 浬,但基線起算 12 浬內屬於國家擁有完全主權的「領海(Territorial Sea)」。由於領海已經具備完全的主權法律性質,因此必須扣除領海範圍($200\text{ 浬} - 12\text{ 浬} = 188\text{ 浬}$),剩餘的海域才是真正具備「專屬經濟區」法律性質的範圍。
空間界線與法律性質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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