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丙在樹林裡看見前方灌木叢有動靜,以為是野豬,故以獵槍射殺之,結果誤殺同來打獵的丁。就丁之死亡結果,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等價打擊錯誤,構成殺人未遂罪
- B 不等價打擊錯誤,構成過失致死罪
- C 等價客體錯誤,構成殺人既遂罪
- D 不等價客體錯誤,構成過失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為人在開槍前「誤把目標看錯」,與「瞄準正確卻射偏」相比,這屬於哪一種錯誤類型?再者,行為人心中想射擊的對象(動物)與實際擊中的對象(人),兩者在法律保護的價值上是否相同?這對行為人的「故意」會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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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了刑法總則中「錯誤理論(Theory of mistake)」的核心概念!
客體錯誤與不等價法益之判斷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能否精準區分「錯誤類型」與「法益價值」。行為人丙是因為「看錯目標」而將人誤認為野豬開槍,這屬於打擊目標本身的「客體錯誤」,而非瞄準失誤的「打擊錯誤」。再者,丙主觀上想射殺的是「野豬(動物)」,客觀上卻造成了「丁(人)」的死亡,兩者在刑法保護的法益價值上並不相當,因此屬於不等價客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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