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而停止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如何處理?
- A 應加發半數工資
- B 應加給 3 分之 2 以上工資
- C 應加倍發給工資
- D 應由雇主指定補休代替加發工資
思路引導 VIP
當企業因為不可抗力的緊急突發事件,不得不要求勞工犧牲原本排定的休假時間回來支援時,從保障勞工權益與補償犧牲的角度思考,法律對於這種「強迫停止假期」的工資給付,會採取什麼樣的補償力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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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狀況下停止假期的工資發給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關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停止假期的規定。當雇主因這些不可抗力或緊急狀況,徵調勞工在例假、休息日或特別休假(第 36 條至第 38 條)繼續工作時,法條明確規定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且事後還必須給予補假休息。因此你選擇 (C) 應加倍發給工資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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