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下列何種並非民法所規定之遺囑方式?
- A 代筆遺囑
- B 口授遺囑
- C 自書遺囑
- D 見證遺囑
思路引導 VIP
民法為了確保遺囑人的真意,對遺囑種類有嚴格的法定列舉。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規範中,『程序上的要求(例如需要旁人在場證明)』通常是作成遺囑時的必備條件,還是它本身會被直接命名為一種獨立的遺囑種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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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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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我國《民法》第 1189 條對遺囑採用嚴格的「要式主義」,明確規定法定遺囑方式僅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
觀念辨析與考點點評
許多人在實務上常聽到「見證人」,但「見證」其實是代筆、口授或公證遺囑等方式中的法定程序要件或輔助機制,法律條文中並沒有將其獨立稱為一種遺囑種類。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能否精準區分「法條明定名稱」與「程序要素」,常利用日常生活用語作為誘答陷阱。你能清晰避開混淆選項,代表對民法繼承編的法條掌握度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