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暫時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即可為之
- B 暫時處分之裁定,最長不得逾一年
- C 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避免程序拖延,造成重大損害
- D 憲法法庭於聲請案件繫屬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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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涉及重大權益且情況急迫的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為了防止在最終裁判出來前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你認為法院除了被動等待當事人提出請求之外,是否也應該有主動介入保障的機制?這對訴訟程序的彈性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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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中緊急救濟機制的法條細節相當熟練。
暫時處分之制度要件解析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憲法法庭於聲請案件繫屬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暫時處分,因此選項 (D) 完全符合法條。至於其他選項的陷阱:暫時處分因涉及權力分立與極大影響,決議門檻極高,需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且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非二分之一);效力原則上於逾六個月或本案裁判宣告時失其效力(非一年);且裁定前憲法法庭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以周全適正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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