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A 社團法人董事卸任,社員總會進行董事改選,原任董事甲敗選,乙獲改選為新任董事。在乙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前,甲代表 A 法人與屋主丙簽訂 L 辦公室的租賃契約,同時乙亦代表 A 法人與屋主丁簽訂 M 辦公室的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規定不符?
- A 丙得要求 A 法人履行 L 租賃契約
- B M 租賃契約對 A 法人生效
- C 甲無 A 法人的代表權
- D 乙無 A 法人的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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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社團法人開完總會並投票選出新任董事時,這位新董事是在「決議通過那一刻」就取得代表法人的資格,還是必須等「向主管機關完成變更登記」後才算數?而登記簿對外又發揮了什麼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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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這題關鍵在於精確區分法人董事選任的「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
董事代表權的產生與登記效力
依《民法》規定,社團法人董事的選任,只要經社員總會決議即生選任效力,因此乙一獲改選就已合法取得 A 法人的代表權;辦理變更登記僅具備「對抗第三人(third party)」的效力,並非代表權產生的生效要件。因此,敘述 (D) 稱「乙無代表權」顯然與民法規定不符,你準確地找出了這個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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