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與乙為夫妻,甲對乙有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之借款債權,對乙之兄丙亦有 200 萬元之借款債權。依民法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及丙各有 15 年之債權請求權時效
- B 甲對丙之債權,於時效開始起算 5 年後,因丙對甲之請求清償,承認於 2 年後償還者,時效中斷
- C 甲向丙請求清償債權,甲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時效亦為中斷
- D 甲對乙之債權請求權,已滿 15 年之時效而未為行使時,因甲乙仍為夫妻,故時效仍未完成
思路引導 VIP
當債權人僅向債務人提出口頭或書面的「請求」時,法律為了避免權利狀態長期懸而未決,通常會要求債權人必須在多長的時間內補行訴訟等法律程序?如果超過該期限都沒有起訴,先前「請求」所帶來的時效中斷效果會發生什麼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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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
太棒了,選得非常精準!這道題目考驗對民法總則「消滅時效」幾種關鍵效果(中斷與不完成)的精確辨析,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民法第 130 條:債權人雖然可以透過單純的「請求」來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但這屬於暫時性的中斷。法律特別規定,若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時效將**「視為不中斷」**。因此選項 (C) 敘述為「時效亦為中斷」是不正確的,正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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