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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禁止在國際機場港口舉行集會、遊行,此一規定是否合憲?
  • A 此一禁止規定乃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故屬合憲
  • B 集會自由受憲法絕對保障,故集會遊行法此一禁止規定,已被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 C 集會自由之限制乃是憲法保留事項,故集會遊行法此一禁止規定,已被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 D 集會遊行法此一禁止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應屬違憲,立法機關應儘速完成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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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當國家為了維護重要公共設施(例如國際交通樞紐)的正常運作與安全,而對集會活動的「舉行地點」進行適度劃界與規範時,這樣的權衡是否符合憲法允許限制人民權利的必要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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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集區規定的合憲性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集會遊行法第 6 條劃定國際機場、港口及重要政府機關等區域為禁止集會遊行之範圍,其目的係為了維護交通樞紐運作、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此種對集會地點的合理限制,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並未過度侵害人民憲法第 14 條保障之集會自由,故屬於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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