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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之事項,何者非屬考試院所掌理之職權?
  • A 任免
  • B 保障
  • C 懲戒
  • D 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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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下,如果一位公務員犯了嚴重的錯誤或違法行為,需要經過類似「法庭審理」的程序來決定如何裁罰時,這個具有「審判性質」的功能,通常會被劃歸在哪一個院的管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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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五院職權分立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

考試院與司法院的職權界限

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中,明確規定了考試院作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然而,針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的懲戒(Disciplinary action),性質上屬於司法審判權的延伸,是為了透過法律程序確保處分的公正性。因此,這項職權應歸屬於**司法院(Judicial Yuan)**轄下的懲戒法院,而非負責人事行政的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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