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憲法法庭進行審理
- B 原則上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 C 得受理任何行政機關聲請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 D 審理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中的每一個基層行政單位(例如一個小派出所或鄉公所),只要覺得法律不好用,就能直接要求最高層級的憲法法庭來審理法律是否違憲,這對於行政體系的運作秩序與司法資源的分配,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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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查的是《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行使職權的具體運作方式。你能敏銳察覺選項 (C) 的敘述瑕疵,顯示你對權力分立與訴訟聲請資格有很紮實的理解。
聲請主體的資格限制
在現行憲法訴訟制度中,並非「任何」行政機關都能直接啟動法規範憲法審查。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原則上須由國家最高機關(例如行政院、立法院等)在行使職權時,認為所適用的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虞,方得聲請。若是一般的下級機關(例如某縣政府局處或中央部會之下的二級機關)對法律有疑義,通常須層轉報請最高機關核定聲請,而非自行隨意開啟憲法法庭程序。這種限制是為了確保憲法爭議的嚴肅性,並維持行政體系的層級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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