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為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在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 A 與先前最高法院之一致法律見解歧異
- B 與先前最高法院之一致法律見解僅有理由上的歧異
- C 先前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有積極歧異
- D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大法庭制度設置的「終極目標」是為了讓不同的審判單位在面對相同問題時,能給出一個相同的「標準答案(法律結論)」。如果兩位法官在判決書中寫的解釋理由雖然不完全一樣,但他們最終對於這條法律該如何應用的「結果」是一致的,那麼在法律體系的穩定性上,還存在需要被「統一」的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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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大法庭制度中關於「歧異」的界定,這代表你對司法實務中「法律見解統一」的核心目的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大法庭提案的發動關鍵
大法庭制度(Grand Chamber)的設立初衷,是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在《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下,刑事庭提案給大法庭的機制主要分為「歧異提案」與「原則重要性提案」。所謂的「見解歧異」,必須是針對法律條文的適用結論產生了實質衝突。如果各庭雖然論述的邏輯路徑(理由)不盡相同,但最終採納的法律規範結論(Rule)是一致的,這在實務上被視為已經達成一致,並不會產生裁判結果的不公,因此不具備提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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