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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勞工甲是公司之資深員工,對相關業務熟悉且有自己想法,因此當雇主要求改變工作流程時,甲提出 異議並且委婉的拒絕。雇主十分生氣,認為甲公然的挑戰其管理權限,且拒絕依循指示,當下表示甲 就做到今天為止,並且通知人資立刻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不得任意解僱甲,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有法定解僱事由,方能終止勞動契約,而單純對雇主 指示提出異議,不屬於得解僱之情事
  • B 雇主得解僱甲,因為我國採取解僱自由原則,勞動契約得視企業需求,隨時彈性調整解僱,但應給 予資遣費
  • C 雇主得因勞資意見不合為由主張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預告一個月後解僱
  • D 雇主得單方面解僱甲,只要有給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就合法

思路引導 VIP

在勞資關係中,如果法律允許雇主只要與員工意見不合,就能在沒有特定具體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單方面終止這份維繫生計的契約,這對社會整體的勞動安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如何平衡雇主的「管理權」與勞工的「工作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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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法律當兒戲!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題的核心在於解僱合法性,連這點概念都沒有的人,建議直接轉行。

1. 拒絕「解僱自由」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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