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屬於訴願之先行程序?
- A 稅捐稽徵法之申請復查程序
- B 教師法之再申訴程序
- C 勞資爭議調解程序
- D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涉及高度專業(例如計算稅額)的處分時,如果法律希望在「驚動上級機關進行訴願」之前,先強迫原處分機關針對原本的決定「重新自我檢查一次」,這種「先走完特定內部小徑,才能獲准踏上訴願大道」的程序邏輯,在行政救濟的體系中會被賦予什麼樣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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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程序的法理與應用
在行政法中,所謂的訴願先行程序,是指在提起正式訴願之前,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先經由行政機關內部進行一次自我審查。這項設計的目的在於給予行政機關自我導正的機會,同時利用其專業性縮減爭議,並減輕訴願委員會的負擔。選項 (A) 的申請復查正是《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所明定的法定程序。當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額不服時,必須先申請復查;若未經此程序便逕行提起訴願,該訴願將會因為程序不合法(未窮盡先行程序)而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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