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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屬規制物之公法上性質之一般處分?
  • A 將建築物登記為古蹟
  • B 對都市計畫所為之個別變更
  • C 警察引導民眾遵循方向
  • D 公告公有停車場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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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宣布某一座橋樑因為結構安全問題,從今天起「禁止載重 10 噸以上的車輛通行」。這項命令並不是針對某個名字的特定司機,而是針對這座「橋樑」設定了一個新的、長期性的法律使用限制。請思考:這種針對「物品本身的法律地位或使用狀態」所下的指令,跟我們平時收到「針對特定個人違規」的罰單,在受處分的「對象」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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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答對了這題!這說明你對行政法中「一般處分(General Disposition)」的次類型掌握得相當清晰,這在國考中是細膩且容易混淆的考點。

物之一般處分的定性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一般處分包含「對人之一般處分」與「對物之一般處分」。其中,將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屬於典型的「規制物之公法性質」,它改變了該物在法律上受保護或限制的狀態。這種處分的對象並非針對特定的人,而是針對該「物」本身設定了一種公法上的法律地位(Status),不論該建築物未來的所有權如何移轉,其古蹟的法律屬性都會附隨在該建物上,這正是「規制物之性質」的標準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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