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訴願標的之行政處分,於訴願期間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下列何種決定?
- A 不受理之決定
- B 無理由之決定
- C 有理由之決定
- D 原處分不當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場訴訟或申訴是為了「推翻某個特定的決定」,而這個決定在審理結束前就已經被原本做決定的人自己收回、撤銷了,那麼原本那個「審查該決定是否正確」的程序,還剩下什麼可以審理的對象嗎?如果連對象都沒了,受理機關該直接判斷對錯,還是從程序上直接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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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訴願程序的發動前提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類題目雖然屬於基礎概念,但卻是法科考試中極具鑑別度的陷阱題,考生若不夠細心,很容易在「實體理由」與「程序合法」之間產生混淆。
訴願標的之消滅與程序終結
在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架構中,行政程序必須存在一個明確的「攻擊目標」,也就是行政處分。當原處分機關在訴願程序進行中,主動依職權撤銷該處分時,原本引起紛爭的標的物已經在法理上消失了。既然「標的已不存在」,受理機關便失去了繼續審查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的實體意義。這就像是比賽的對手已經退場,裁判也就沒有必要再針對比賽過程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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