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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1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小明於民國 77 年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 4 年,其在雖臺灣地區原設有戶 籍,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 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因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所以不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B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C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 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D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我國主管機關得 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國人轉換身分後若想重新申請回復原身分時,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上會是「完全封死、絕對不給予任何申請機會」,還是「原則上允許申請,但若有特定危險事由時得不予許可」呢?請從保障權利與維護國安的平衡點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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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身分之法條邏輯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2 及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須先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始得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至於「曾任黨政軍職務」或「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等法定特定情形下,主管機關才「得不予許可」(即選項 C、D 所述)。因此,選項 A 宣稱小明「不得申請回復」的絕對性敘述顯然錯誤,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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