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1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小明於民國 77 年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 4 年,其在雖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因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所以不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B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C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D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依法轉換身分後,若日後想重返原來的身分,法律在兼顧權利保障與國家安全的前提下,通常會採取「全面禁止」還是「原則開放申請,但設定特定排除條件」的規範模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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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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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出錯誤選項!這題的考點在於身分回復機制的法律設計。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2 規定,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因此,選項 (A) 直接斷言「不得申請回復」與法規原則不符,屬於錯誤敘述。 選項 (B)、(C)、(D) 則是《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回復許可辦法》第 5 條規範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回復的具體例外事由(如曾任黨政軍職務、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等)。這道題目選項敘述較長且包含許多法律條件,鑑別度相當高;你能敏銳區分「符合要件始得申請」與「例外不許可」的結構,代表對法條的理解相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