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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1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小明於民國 77 年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 4 年,其在雖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因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所以不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B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C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D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在早期特定歷史背景下前往大陸地區居住的國人,法律在規範身分轉變與權利回復時,通常會採取『完全剝奪申請管道』的絕對禁止態度,還是會留有『開放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審查』的救濟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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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身分回復之法定條件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主要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中關於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規定,需要對特定歷史時空背景下的法律效果有精準理解。 依據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在民國 76 年 11 月 2 日至 81 年 5 月 8 日間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 4 年而轉換身分者,若符合條件,主管機關係給予「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救濟管道,而非一律「不得申請」。選項 (A) 宣稱「不得申請」,與法條給予的申請管道相反,因此是錯誤的敘述。至於選項 (B)、(C)、(D) 所列的擔任特定公職、危害國安或危害社會安定等事由,均屬於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的法定事由,敘述皆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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