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5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甲鄉公所於公園內之兒童遊樂設施旁豎立公告,以該設施即將整修為由禁止使用。試問:該公告之性質為何?公園旁住戶 A 因其小孩無法使用遊樂設施而不服禁止使用之公告,得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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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公告」在行政法上的性質。公告的對象是「所有想去公園玩的人」,雖然對象非特定,但可以依一般性特徵確定;且公告針對的是「公園遊樂設施」這個特定的公共設施。這在行政程序法上叫作什麼?(提示:一般處分)。 接著思考第二問:A 因為小孩不能玩而不服,他能不能提起救濟?提救濟的前提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公園遊樂設施開放給大家用,這對周邊住戶來說,是一種法律保障的「主觀公權利」,還是只是一種附帶享受到的「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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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有二:一是行政機關對公共設施發布禁止使用公告之法律性質(對物之一般處分);二是民眾因公共設施無法使用,是否具備提起行政爭訟之訴訟權能(主觀公權利與反射利益之區別及保護規範理論)。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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