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5年
[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三 題
依據建築法第 3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前述規定項目由內政部定之。請申論上述之各關係人在實務作業上的注意事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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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梳理:題目引述《建築法》第34條關於「行政與技術分立」的規定(即建照審查制度),要求申論各關係人(主管機關、建築師/專業技師、委託審查機關/團體)在實務作業上的注意事項。
- 🔍 爭點辨識:核心在於我國建管制度的「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行政機關僅作形式/規定項目審查,實質技術內容由專業簽證人負責,特殊結構則有外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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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建築法》第34條「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之實踐。在建造執照審查實務上,為提升行政效率並落實專業責任,法規將審查權限劃分為行政機關之「規定項目審查」、專業人員之「技術簽證」及外審機構之「特殊結構審查」。各關係人之權責劃分與注意事項為論述重點。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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