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1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小明於民國 77 年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 4 年,其在雖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因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所以不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B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C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D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處理國人因生活或歷史因素改變身分,日後想重新找回原有身分時,立法精神通常是「完全禁止申請」,還是「原則上允許申請,但設有特定審查與防弊門檻」呢?你可以試著從這個角度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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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出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中的「身分轉換與回復」概念掌握得相當清晰。
身分回復的法律邏輯
依據施行細則規範,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原則上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選項 (A) 直接斷言「不得申請回復」,違反了法規「原則允許申請」的意旨,故為錯誤敘述;而 (B)、(C)、(D) 項所提到的擔任黨政軍職務或有危害國安、社會安定之虞等事由,則是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回復的例外限制條件,敘述皆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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