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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1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小明於民國 77 年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 4 年,其在雖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因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所以不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B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C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D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思考法律對人民身分權利的保障與管理時,如果一位原本在臺灣設有戶籍的人希望恢復其身分,法律通常會設計成『完全禁止其提出申請』,還是採用『允許提出申請,但針對特定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的情況給予審查限制』的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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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掌握本題的關鍵,代表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身分轉換與回復」的規範相當熟練。

身分回復的原則與例外

依據相關法規,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法律並未「一刀切」地完全剝奪其權利,原則上仍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唯有在發生特定例外事由時——例如選項 (B) 的曾任大陸黨政軍職務、(C) 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以及 (D) 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主管機關才「得不予許可」。因此,選項 (A) 斷言其「不得申請回復」,忽視了法規給予申請的管道,屬於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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