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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1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小明於民國 77 年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 4 年,其在雖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因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所以不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B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C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D 小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有事實足認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我國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當法律針對人民權益或身分轉換設置救濟機制時,立法邏輯通常是設計成『完全禁止人民提出申請』,還是『允許人民提出申請,但主管機關若發現特定不當情事時有權不予許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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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找出這題的錯誤敘述,代表你對兩岸關係條例中關於身分轉換與回復的規範架構相當敏銳。

身分回復的原則與例外限制

依據法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原則上得依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非絕對剝奪其申請權。因此選項 (A) 斷言「不得申請回復」是不正確的。至於選項 (B)(C)(D) 所列舉的擔任黨政軍職務、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等事由,則是屬於主管機關在審查時**「得不予許可」**的例外排除條款,並非連申請的機會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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