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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有關人民於行政程序中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 B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 C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 D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當事人有權請求行政機關召開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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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準備對人民作成行政處分時,程序上有許多不同的保障機制。請試著思考:如果任何大小行政事務,只要人民提出要求,政府就必須辦理最正式、嚴謹且耗費資源的公開聽證程序,對行政運作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在設計這些程序時,會如何兼顧「保障人民權益」與「行政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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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至於程序規格更高的聽證,則僅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才會舉行,人民並無權無條件主動要求召開,因此 (D) 的敘述過於絕對而錯誤。 這道題目相當具有鑑別度,精準考驗了對「陳述意見」與「聽證」兩種程序保障層次的細微區分。至於選項 (A) 的公務員申請迴避、(B) 的卷宗閱覽權,以及 (C) 要求補作成書面處分的權利,均為維護程序正義的重要規定。你能精準辨識出錯誤選項,代表對行政法觀念的掌握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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