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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只要有和解之望且在判決確定前,均可隨時試行和解;即便在上訴第三審之程序中,亦同
  • B 訴訟上和解成立時,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雖有被詐欺之瑕疵,但鑑於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不得援引民法上相關規定否定和解之效力
  • C 訴訟上和解中所載之條款,如於和解成立後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不履行之情事者,債權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 D 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僅能提起和解撤銷之訴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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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已經達成和解,並且做成了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和解筆錄,事後其中一方卻違約不履行條款,你認為此時法律會讓雙方重新回到原訴訟繼續打官司,還是直接賦予這份筆錄強制執行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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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上和解」的核心規範與救濟機制。

訴訟上和解的行使時機與瑕疵救濟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包含第三審程序,因此 (A) 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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