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7 題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上訴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終結前,得提起附帶上訴
- B 上訴人得於提起上訴狀後 20 日內提出未經第二審法院斟酌之證據
- C 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中始為時效抗辯,第三審法院不得斟酌
- D 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不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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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看看:訴訟制度中的「事實審」與「法律審」在分工上有何不同?如果到了以監督法律適用為主的第三審,當事人還可以隨意提出前審從未主張過的新事實或防禦方法,這會對審級制度的建立帶來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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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民事訴訟法中「第三審訴訟程序」的核心特質。
第三審「法律審」之性質
第三審屬於法律審(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原則上必須以第二審法院所確定的事實作為判決基礎,不受理新的事實爭執。當事人若直到第三審才主張「時效抗辯(statute of limitations defense)」,這屬於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三審法院依法不得斟酌,因此選項 (C)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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