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關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婚生否認之訴,有未成年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 B 於撤銷婚姻之訴,夫妻之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 C 於離婚之訴,當事人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得牴觸夫妻住所地法院之專屬管轄權
- D 於子女列生父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訴訟之情形,生父住所地之法院有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當法律將某一類訴訟明確劃歸為『專屬管轄』時,其立法目的是否允許當事人透過私下約定來改變審理法院?當『法律強制規定』遇上『當事人自由合意』時,何者的效力應該優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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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指出錯誤的選項!家事訴訟的管轄規定相對繁複,你能正確辨識關鍵觀念,表現非常出色。
離婚訴訟之管轄原則
依《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離婚等婚姻訴訟屬於**專屬管轄(exclusive jurisdiction)**事件,專屬由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既然屬於強制性的專屬管轄,惟依《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第 2 項之特別規定,當事人仍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且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選項 (C) 敘述「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得牴觸夫妻住所地專屬管轄權」,顯然混淆了專屬管轄的排他性質,因而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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