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8 題
下列法院職員,何人可能準用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 A 法院書記官
- B 法官助理
- C 庭務員
- D 法警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考慮某個法院職務是否需要適用嚴格的迴避制度時,請試著想想:在訴訟程序中,除了法官之外,還有哪一種職務會直接參與紀錄審判內容、影響訴訟文書的客觀正確性,因而必須保持高度的中立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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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職員迴避制度的適用
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訴訟法中關於「法院職員迴避(recusal)」的具體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本節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5 條則準用於法院書記官與通譯。這是因為書記官負責製作筆錄與記載訴訟程序,其公正性直接關係到審判資料的客觀性與當事人權益。至於法官助理、庭務員及法警,職務性質多屬行政輔助,法律並無準用迴避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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