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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種情形,審判中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應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A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B 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
  • C 案情複雜,被告聲請指定者
  • D 案情複雜,檢察官聲請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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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審判中,為了貫徹訴訟權保障,法律會在某些特定情狀下要求「必須」有律師協助。請你思考:除了訴訟防禦能力受限(如心智缺陷)或涉犯重罪的被告之外,法律還可能基於何種「身分保障」或「文化資源落差」的考量,規定法院必須主動為其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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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答對!這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辯護(mandatory defense)的法定事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當被告具原住民身分且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時,為保障其訴訟權益,若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主動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因此選項 (A)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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