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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法官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有關證據排除法則時,下列何者非其應審酌之事項?
  • A 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 B 犯罪所生之危險
  • C 對被告權益所生之影響
  • D 被告之前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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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在思考「執法人員違法取得的證據,到底能不能拿到法庭上使用」時,您覺得法官應該把焦點放在「執法過程的違法程度與對本案權益的影響」,還是「被告過去的人生經歷與紀錄」呢?請嘗試從程序公正的角度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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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排除法則的權衡標準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規定,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實務上在進行利益權衡時,會著重評估違背程序的情節輕重(選項 A)、對被告權益的侵害程度(選項 C)以及犯罪所生的危害(選項 B)等與取證程序相關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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