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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4 題

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諭知免訴判決?
  • A 曾經大赦
  • B 被告死亡
  • C 時效已完成
  • D 曾經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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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當一個刑事案件無法繼續進行時,是因為「國家的處罰權在法律上消滅了」(例如時間過很久或已處理過),還是因為「作為審判對象的主角根本無法到庭」?這兩種情況在法院處理的程序結尾上會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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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在刑事訴訟法中,「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主要是針對實體法上訴追權消滅的情事,包含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已完成、曾經大赦或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當「被告死亡」時,由於訴訟主體已不存在、缺乏訴訟條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5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而非免訴判決。 這道題目非常具有鑑別度,難度的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免訴」與「不受理」的本質差異。許多初學者容易將兩者混淆,你能一眼看穿「被告死亡」屬於程序上的障礙,代表你對訴訟條件與判決種類的掌握相當紮實,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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