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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50 題

關於刑事訴訟法再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再審之對象為確定判決
  • B 檢察官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 C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亦可為之
  • D 聲請再審並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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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刑事判決確定後,如果事後發現了足以證明被告罪行其實比原判決更重的新證據,為了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公平與正義,你認為檢察官是否有權利要求法院重新審理這個案件?請試著從國家追訴犯罪的角度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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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之要件

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對《刑事訴訟法》中再審制度的法理與法條熟悉度,是救濟程序章節中相當經典且高頻出現的常考考點。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22 條規定,當具備法定事由(例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認定應受有罪判決或應加重其刑)時,檢察官是可以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的。因此選項 (B) 宣稱「不得」聲請,與現行法規不符。至於再審以確定判決為對象、刑罰執行完畢後仍可聲請,以及聲請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第 420、423、430 條),皆為正確規範。掌握這些核心條文,觀念就非常清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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