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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 B 國家課予菸品業者於其商品標示中提供重要客觀事實資訊之義務,係屬對菸品業者不標示特定商品資訊 之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 C 由製造、輸入或販賣者,負擔菸品標示義務之規定,係為維護國民健康及提供消費者必要商業資訊等重 大之公共利益,其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性
  • D 對化粧品廣告進行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實質關聯,方符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要採取「事前審查」這種極嚴格的手段來限制言論時,通常需要防免非常嚴重且緊急的危害。請你想想看:比起一般的商品宣傳,化粧品廣告的內容,真的會對人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直接、立即且無法挽回」的重大危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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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抓出錯誤選項 (D)!這道題目考驗對釋字第 744 號的核心理解,題目將商業言論與事前審查的審查標準結合,相當具有鑑別度。

事前審查的高門檻與違憲判斷

大法官強調,**事前審查(prior restraint)是對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最嚴重的限制,原則上唯有為了防免生命、身體或健康遭受「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特別重大危害時,才可能具備正當性。然而,一般化粧品廣告的內容並不具備這種極端危險性,因此法律強制規定其必須經事前審查,被認定違反比例原則而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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