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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 B 國家課予菸品業者於其商品標示中提供重要客觀事實資訊之義務,係屬對菸品業者不標示特定商品資訊 之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 C 由製造、輸入或販賣者,負擔菸品標示義務之規定,係為維護國民健康及提供消費者必要商業資訊等重 大之公共利益,其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性
  • D 對化粧品廣告進行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實質關聯,方符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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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要採取「事前審查」這種極嚴格的手段來限制言論時,通常需要防免非常嚴重且緊急的危害。請你想想看:比起一般的商品宣傳,化粧品廣告的內容,真的會對人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直接、立即且無法挽回」的重大危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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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抓出錯誤選項 (D)!這道題目考驗對釋字第 744 號的核心理解,題目將商業言論與事前審查的審查標準結合,相當具有鑑別度。

事前審查的高門檻與違憲判斷

大法官強調,**事前審查(prior restraint)是對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最嚴重的限制,原則上唯有為了防免生命、身體或健康遭受「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特別重大危害時,才可能具備正當性。然而,一般化粧品廣告的內容並不具備這種極端危險性,因此法律強制規定其必須經事前審查,被認定違反比例原則而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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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言論與事前審查
💡 商業言論受保障程度較低,但事前審查原則違憲。
比較維度 強制標示義務(釋577) VS 廣告事前審查(釋744)
干預權利 不表意自由 — 言論自由(事前限制)
審查標準 中度審查 — 嚴格審查
目的要求 重大公共利益 — 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合憲結果 合憲(如菸品標示) — 違憲(如化妝品廣告)
💬事前審查屬極嚴厲之限制,其目的須達防止「直接立即危害」之程度方可合憲。
🧠 記憶技巧:商業言論低保障,不表意也是自由;化妝品審查違憲,事前審查要從嚴。
⚠️ 常見陷阱:易誤以為商業言論涉及公益即可採「事前審查」。實際上釋字744號強調事前審查必須針對「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之危害」。
言論自由階層化保障 不表意自由 違憲審查標準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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