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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7 題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信賴保護原則主要是從行政保留原則所導出
  • B 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僅於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與撤銷時適用
  • C 受有利益之當事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授益行政處分違法,則無法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 D 為徹底保障人民權益,縱無信賴表現,當事人亦得主張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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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當我們主張因為「相信政府的行政行為」而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時,我們自己的心態是否也必須達到某種善意或無辜的狀態?如果一個人是因為自己極大的疏忽而沒發現有問題,法律還需要優先保護他的期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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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題是法學大意中關於信賴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相當經典且具鑑別度的考題,能準確判斷正解,代表你對信賴保護的成立要件與例外規定掌握得十分扎實。 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3款規定,受益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若當事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法律即認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因而無法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故選項 (C) 敘述完全正確。其餘選項中,該原則係源於法治國原則(而非行政保留),且適用範疇不限於授益處分之撤銷廢止,更必須以具備信賴表現為前提喔!

📝 信賴保護原則
💡 人民對行政行為之信賴,於具備正當理由時應受法律保護。

🔗 信賴保護原則判斷三部曲

  1. 1 1. 信賴基礎 — 存在一個有效或客觀上足使人民產生信賴的行政行為。
  2. ↓
  3. 2 2. 信賴表現 — 人民因該基礎而有具體的財產處置或生活安排。
  4. ↓
  5. 3 3. 值得保護 — 排除行程法119條所列之惡意、提供資訊錯誤或重大過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三要件皆具備,行政機關撤銷處分時應補償人民損失。
🧠 記憶技巧:基礎、表現、值得保;重大過失不給討。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行政處分違法即可主張信賴保護,忽略必須有「信賴表現」(財產處置)及排除「重大過失」等要件。
誠實信用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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