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的事項?
- A 既存違建的認定
- B 更正原住民姓名被拒
- C 承貸銀行有關就學貸款還款事宜之爭議
- D 機車定檢逾期罰款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需要判斷一個爭議該由「行政法院」還是「普通民事法院」審理時,關鍵在於雙方法律關係的性質。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一位民眾因為資金需求向銀行簽約借錢,這種「借貸與還款」的互動,屬於國家機關對民眾發布的公權力命令,還是雙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狀況下所訂立的契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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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與私法爭議的劃分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行政法院主要審理的是公法上的法律爭議。在區分審判權時,關鍵在於判斷該行為是「公權力的行使」還是「私法上的契約行為」。選項 (A) 違建認定、(B) 戶政機關拒絕更正姓名,以及 (D) 交通違規罰款,均屬於行政機關單方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處分,若有爭議自然歸行政法院審理。 相反地,選項 (C) 的就學貸款雖然具有政策輔助目的,但銀行與學生之間簽訂的還款約定,本質上仍屬於民法上的消費借貸契約。這屬於平等的私法關係,產生的爭議應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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